太仓市新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处罚

太仓市新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处罚

11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5第106号处罚决定书新湖期货有限公司。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太仓市新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太仓市新湖加油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赵月球,住所: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32号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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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1 10:40:48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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